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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企业因使用盗版被判赔偿172万

中关村在线 08年07月30日 【无】 作者:

    案例介绍: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近3个月的审理,于2008年4月16日对青岛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非法安装使用多家软件公司计算机软件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欧特美公司向微软、PTC和欧特克三家软件公司依法赔偿人民币合计170余万元。

    2005年12月9日,青岛市版权局根据微软公司等多家权利人的投诉依法对青岛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进行了执法检查,其中被抽查的部分计算机中被发现安装有9套Windows和9套Office微软软件、8套PTC Pro/E野火版软件、14套AutoCAD软件。经查证,该公司未经微软公司、PTC公司和欧特克公司授权非法安装使用了上述软件。之后,虽经权利人数月努力,寻求和解方案,终因欧特美公司的多次反复未能达成和解。三家权利人无奈之下,于2007年7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欧特美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三家权利人的损失。青岛市版权局同期对欧特美公司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过近3个月的审理,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专家点评:

    ■法官分析:软件最终用户警惕侵权

    据本案办案法官纪晓昕介绍,该案是青岛市受理的第一起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非法使用盗版软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涉外案件。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商业性安装并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构成侵权。“本案的警示作用在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追及到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只要是出于商业目的,无论是安装还是使用,都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本案的审理也体现了无论是我国著作权人还是外国著作权人,只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均平等地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版权局:构成侵权常因节约成本

    青岛市版权局版权处的熊处长告诉记者,本案是非常典型的企业软件侵权,不少企业以软件为主要工具进行营利性操作,但是为了节约成本购买盗版软件。一般来说企业软件侵权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企业无意识,二是为节约成本,这也是大多数企业软件侵权的主要原因。 “预装和使用盗版软件都属于侵权行为,一旦用于商业用途,将会以其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金额进行处罚。”

    ■原告律师: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的马远超律师是本案中三家原告的代理人,他在法院宣判后表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通过今天的案子,应该说体现了国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正在加强。”马律师介绍,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很多企业现在已经开始主动购买正版软件。“微软公司已经有大约十年没在中国就此类案件进行起诉了,而参数技术公司也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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