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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手机卡窃听双方通话 犯盗窃罪


北方网 【转载】 2008年11月27日 09:28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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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读者刘先生打来电话向记者讲述了他的离奇遭遇。他的手机话费原本每月只有一百多元,但是他刚刚查询的结果显示,才半个多时间,手机话费已经达到了八九百元。打印的电话详单上很多都是长途电话甚至还有国际长途。这时,有朋友告诉他,手机卡可能被复制了。
 
  与此相关,李女士昨日收到一个短信,短信内容是“专业复制手机卡,可用复制的手机卡接收对方短信,窃听双方通话,可做到对方手机没有隐私”。据调查,最近像李女士这样接到这种短信的不在少数。

  记者随后按照该短信中的电话联系了短信中提到的张经理,一个南方口音的男子告诉记者,他们公司在天津已经存在两年多的时间了,有几十人个人,有着明确的分工。只需要记者提供一个正在使用期间的手机号,他们就能在三天时间以内复制出一个完全一样的手机卡来。但是,记者需要预支付近三千元的费用。对方表示,银行账户汇款是在手机卡复制好以后,他们会与记者用该卡进行联系进行验证。随后,记者再汇款并接受他们专门销售人员的送货上门服务。

  据了解,在技术上,他们是利用自己的技术队伍以黑客手段侵入相关系统破解手机号卡的通讯数据和固定频率,再把这些信息写入空白的SIM卡上,从而成功复制出对方的手机号卡。利用这个卡,无论是对方接电话还是收短信,都能进行监听。他还向记者具体讲授了如何监听的操作细节。

  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信息产业部下属的国家泰尔实验室,一位姓张的工程师告诉记者,这种提供手机号便复制出手机卡的现象的确存在,公安部门在该实验室开有专门的手机号复制检测中心,每年都要对这种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进行技术检测和网络监测。

  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条例规定,只有取得移动通信经营许可的电信企业,才能制作并销售SIM卡,任何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制作、销售手机SIM卡都属于违法。

  《电信条例》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按《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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