珊瑚虫事件发生以后,网上对此事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对于陈寿福的行为网络上压倒性的多数对soff表示同情与支持。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著作权人的权利固然不应忽视,但动辄以涉嫌犯罪为名,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正如飘云作者“疯狂绅士”在第二次声明中提到的,这种行为是不符合广大网民的根本利益,也不符合科技发展的前进方向。作为司法有关单位在处理这种特别复杂侵权案件的时候更应 “一碗水端平”。不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某一方进行倾斜。

名噪一时的珊瑚虫QQ
笔者在两个月的时间里查看相关公布的资料,以及网上访问与此案紧密相关的各个方面的人员后发现大家都忽略掉几个细节。
第一、腾讯公司与珊瑚虫共存了7年,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在这7年期间腾讯也侵犯了珊瑚虫的著作权。腾讯在2004年到2006年之间也涉嫌非法经营珊瑚虫QQ,网民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进行举报,这些证据能达到对腾讯公司立案侦察的标准。
第二、腾讯公司从来没有对珊瑚虫外挂提起诉讼,而只是对珊瑚虫QQ提起了诉讼与维权行为。
第三、珊瑚虫QQ中包含的珊瑚虫外挂其性质来来看,涉嫌不正当竞争。法院已经驳回了腾讯诉讼要求。也就是说珊瑚虫QQ中包含的珊瑚虫外挂的不正当竞争是不成立的。
第四、soff对珊瑚虫外挂拥有著作权,虽然其没有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等相关手续,但不妨碍其拥有珊瑚虫外挂软件的相关权利。
第五、腾讯其旗下网站在根据网友提供的证据表明在2004年到2006年期间未经soff本人同意提供过珊瑚虫外挂与珊瑚虫QQ下载。
先来讨论珊瑚虫作者soff所做的事情。这个是一个跨度7年的过程,腾讯是一个商业公司,为什么在长达七年里面对珊瑚虫的态度会出现两次180度的变化。跟当时是市场环境紧密相关。
2001年到2003年间,腾讯是刚起步,其本身也是官司不断。最著名的是其名字OICQ侵犯了ICQ的商标权,迫使腾讯改名。在2003年腾讯对所有修改版QQ进行了一场维权行为。维权的核心原因是,QQ软件本身上的广告占据了腾讯收入的很大份额。所以各个修改版的作者纷纷退出。包括珊瑚虫作者 soff也写了保证书。
其后,根据水木社区网友的描述,最早的珊瑚虫外挂框架是由一个ID叫cygwin的李姓程序员制作出来,并与soff进行合作,期间有相当多人员加入开发。而cygwin后来也进入了腾讯工作。陆续进行珊瑚虫外挂开发的人都离开。相关资料表明,在2004到现在开发人员只剩下了soff与quaful两人。2003年到2004年底珊瑚虫没有制作珊瑚虫QQ只是提供珊瑚虫外挂下载。所以这么一段时间腾讯与珊瑚虫外挂相安无事,但是从2004年开始,腾讯开始提供珊瑚虫外挂的专门下载。这个时候是腾讯对珊瑚虫侵权的开始。
2005年到2006是一个关键时期,在此时,由于MSN在2004年这个时期其市场份额加大,对腾讯的核心业务QQ形成了竞争,同时由于腾讯的多样化策略的成功,尤其是QQShow业务的成功导致其广告业务已经不是主要收入来源。而市场占有率是其考虑的核心问题,因此腾讯本身提供各种修改版本的QQ下载。(题外话:其实侵权行为最严重的不是珊瑚虫,而是传美QQ与狂人QQ。)
捆绑流氓插件也是从这两个修改版本开始的。这么两个修改版本通过其网站本 身的下载量以及收入判断,涉嫌经济犯罪。同时这个时候珊瑚虫也开始捆绑了各种插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