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九)、(十)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北京瑞星公司:一、立即删除在互联网上发表的题为“卡巴斯基雇佣论坛抢手恶意诽谤瑞星 公司律师声明”等文章;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所经营的网站首页发表道歉声明;三、赔偿原告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451000元。判决第二被告天津北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涉及本案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声明及其悬赏公告。
事件回放:
此后瑞星公司以管辖权异议提出申请,但被审理本案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本案于11月29日正式开庭审理,庭审于12月5日结束。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详细叙述了各自的观点。